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職業災害勞工協助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13 年 04 月 1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1 年 06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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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職安署依地方政府提送申請計畫審核,並依各年度預算核定補助款
      。
      前項審核原則如下:
  (一)計畫符合補助項目及標準。
  (二)計畫符合補助目標及工作內容。
  (三)計畫是否完整妥適及具預期效益。
  (四)經費編列運用情形。
  (五)過去辦理績效及經費結報情形。
      補助款應納入地方政府預算,地方政府於上半年申請經費核撥時,
      應檢附納入預算證明,並以上、下半年各撥付總核定經費百分之五
      十為原則。上半年服務量未達比例者,須檢附相關檢討說明,職安
      署再行衡酌撥款額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