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青年取得重點產業職類技術士證及穩定就業獎勵試辦計畫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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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青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技檢中心應不予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
      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不實申領。
  (二)以同一編號技術士證重複申請。
  (三)於同一時期已領取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獎勵。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技檢中心查對。
  (五)有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四十九條第二項所列情形,並經
        撤銷技術士證。
  (六)其他違反本計畫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