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初次尋職青年穩定就業計畫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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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第十點第一項就業獎勵,經審核通過後,一次發給五千元;連續受
      僱於同一雇主滿九十日以上,另發給就業獎勵二萬元。
      第十點第二項就業獎勵,經審核通過後,一次發給二萬元。
      前二項初尋青年於連續受僱於同一雇主滿一百八十日以上,再發給
      就業獎勵一萬元。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