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行政機關推動勞動教育作業要點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0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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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行政機關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不
      得任意變更。
      計畫如有變更之必要或因故無法執行,至遲應於原核定辦理日七日
      前敘明理由及提報修正計畫書送本部辦理審核。但遇特殊情形、不
      可抗力,或具正當理由,須臨時變更原核定計畫之辦理日期、地點
      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函報本部者,不在
      此限。
      有前項因故無法執行部分或全部計畫者,至遲應於申請年度八月三
      十一日前通知本部。但活動預定辦理之日在申請年度八月三十一日
      以後者,應於確定無法執行之日起七日內通知本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