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婦女再就業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2 年 10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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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婦女申請自主訓練獎勵,與下列補助或津貼,應擇一適用,不得重
      複:
  (一)充電起飛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
  (二)推動事業單位辦理職前培訓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
  (三)推動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
  (四)推動辦理原住民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之訓練費用補助。
  (五)失業青年職前訓練獎勵要點之學習獎勵金。
  (六)辦理照顧服務職類職業訓練補助要點之訓練費用補助。
  (七)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專班訓練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
  (八)補助地方政府辦理照顧服務員用人單位自訓自用訓練計畫之訓練
        費用補助。
  (九)專案缺工職業訓練試辦計畫之訓練費用補助。
  (十)其他政府機關相同性質之補助或津貼。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