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服務管理注意事項 (民國 112 年 10 月 0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
12
十二、聘用勞動條件檢查人員之報酬及相關權利義務關係應依據聘用人員
      相關規定辦理,並於聘用契約載明,違反約定者得追究相關法律及
      行政責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