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五零五零壯世代就業網絡合作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訂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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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提案單位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經費核撥及核銷:
  (一)採一次性核撥核銷方式辦理,於計畫開始一個月前核撥經費,計
        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核銷經費,至遲均應於計畫當年度十二月二十
        日前核銷完竣;預撥經費有賸餘款項、利息產生或其他衍生收入
        之情形者,應一併繳回。
  (二)提案單位計畫參加人數、諮詢人次未達第六點第一項第一款及第
        二項規定,或執行績效未達原核定二分之一者,應於核銷時敘明
        理由,分署得依實際辦理情形,予以部分補助。
  (三)計畫經費相關支用單據,於計畫辦理完竣後,提案單位為行政機
        關者,由該提案單位審核、保管、備查,其保管與銷毀應依檔管
        法及相關規定辦理;提案單位為學校、民間團體或單位者,所檢
        附之支用單據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