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致任一 月工資未達第九點第二款規定者,仍得於受僱期間領取就業獎勵。 但實際獲致工資數額低於第十點第一項所定核發基準者,當月獎勵 按其實際獲致工資之數額發給。 依本要點請領就業獎勵之勞工,因非自願離職致本要點就業獎勵請 領未滿六個月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其求職登記及諮詢後, 得不受第七點第一項離開職場達三個月以上之限制,發給五五就業 推介卡,並得依前三點及前項規定申請就業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