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五五就業促進獎勵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4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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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勞工依勞動基準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等相關法令規定請假,致任一
      月工資未達第九點第二款規定者,仍得於受僱期間領取就業獎勵。
      但實際獲致工資數額低於第十點第一項所定核發基準者,當月獎勵
      按其實際獲致工資之數額發給。
      依本要點請領就業獎勵之勞工,因非自願離職致本要點就業獎勵請
      領未滿六個月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其求職登記及諮詢後,
      得不受第七點第一項離開職場達三個月以上之限制,發給五五就業
      推介卡,並得依前三點及前項規定申請就業獎勵。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