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事業單位經核定安排勞工參加第五點第一項訓練課程,應於預定當
次訓練課程實施訓練日前三日,至本署建置之本計畫專區登錄訓練
課程之訓練時間、講師姓名、時段、地點及參訓勞工名冊,並應於
當次訓練課程結束日起七日內,於本署建置之本計畫專區回報實施
訓練結果。
事業單位經核定安排勞工參加第五點第二項訓練課程,得免登錄。
但應於實施訓練課程結束後,於本署建置之本計畫專區回報實施訓
練結果。
事業單位變更第一項訓練課程內容,應於原定實施訓練日或提前實
施訓練日之前三日於本署建置之本計畫專區提出,並經北分署審查
同意後始得變更。事業單位因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或訓練
日期需臨時變動,至遲應於原定開課前一小時內,以傳真、電子郵
件或電話聯繫北分署辦理;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事由者,應於原定訓
練日期之次一工作日下午五時前以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回報北分
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