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四月三日花蓮震災受影響嚴重事業單位穩定僱用訓練獎勵計畫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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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事業單位經核定安排勞工參加第五點第一項訓練課程,應於預定當
      次訓練課程實施訓練日前三日,至本署建置之本計畫專區登錄訓練
      課程之訓練時間、講師姓名、時段、地點及參訓勞工名冊,並應於
      當次訓練課程結束日起七日內,於本署建置之本計畫專區回報實施
      訓練結果。
      事業單位經核定安排勞工參加第五點第二項訓練課程,得免登錄。
      但應於實施訓練課程結束後,於本署建置之本計畫專區回報實施訓
      練結果。
      事業單位變更第一項訓練課程內容,應於原定實施訓練日或提前實
      施訓練日之前三日於本署建置之本計畫專區提出,並經北分署審查
      同意後始得變更。事業單位因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或訓練
      日期需臨時變動,至遲應於原定開課前一小時內,以傳真、電子郵
      件或電話聯繫北分署辦理;遇天災或不可抗力事由者,應於原定訓
      練日期之次一工作日下午五時前以傳真、電子郵件或電話回報北分
      署。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