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汰舊換新及強化安全作業補助要點 (民國 113 年 08 月 3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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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職安署依申請補助者所提出之申請資料進行書面審查;必要時,得
      進行實地勘查,申請補助者不得拒絕。
      經職安署審查後,認申請補助者檢具之文件不全,得通知其限期補
      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