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2 月 14 日
第 12-1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規定以直讀式儀器方式監測二氧化碳濃度者,其監測計畫
及監測結果報告,免依第十條及前條規定辦理通報。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