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1 月 0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4 日
第 12-2 條
下列事業單位,雇主應依國家標準 CNS 45001  同等以上規定,建置適合
該事業單位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系統,並據以執行:
一、第一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二百人以上者。
二、第二類事業勞工人數在五百人以上者。
三、有從事石油裂解之石化工業工作場所者。
四、有從事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之化學品,數量達中央主管機關規定
    量以上之工作場所者。
前項安全衛生管理之執行,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