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有材料送給裝置之衝壓機械,安裝之光電式安全裝置,其投光器及受光 器符合下列各款規定者,得具使該送料裝置之檢知機能無效化之構造,不 受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之限制: 一、檢知機能無效化之切換,須使用鑰匙或軟體等其他方式,且設定於每 一光軸。 二、送料裝置變更時,具有非再操作前款檢知機能無效化之設定,滑塊等 無法動作之構造。 三、使檢知機能無效化之送料裝置拆除時,具有立即恢復投光器及受光器 在防止滑塊等作動致生危險所必要長度範圍內有效作動之構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