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條之二第一項之事業單位,於引進或修改製程、作業程序、材料及 設備前,應評估其職業災害之風險,並採取適當之預防措施。 前項變更,雇主應使勞工充分知悉並接受相關教育訓練。 前二項執行紀錄,應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