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雇主對於車輛系營建機械,如作業時有因該機械翻落、表土崩塌等危害勞 工之虞者,應於事先調查該作業場所之地質、地形狀況等,適當決定下列 事項或採必要措施,並將第二款及第三款事項告知作業勞工: 一、所使用車輛系營建機械之種類及性能。 二、車輛系營建機械之行經路線。 三、車輛系營建機械之作業方法。 四、整理工作場所以預防該等機械之翻倒、翻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