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七條及第八條所定之機械、設備或器具,其構造、性能或安全防護 事項,於本標準未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依其他技術法規或指定適 用國際標準、區域標準、國家標準、團體標準或技術規範之一部或全部內 容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