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除第一百十條、第一百十一條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七月一日施行外, 自發布日施行。 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修正發布之條文 ,自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一年五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二十 二條及第三十八條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