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2/28 00:11
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123 條
雇主對於基樁等施工設備之作業,應訂定一定信號,並指派專人於作業時 從事傳達信號工作。 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操作者,應遵從前項規定之信號。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