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110 年 01 月 06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3 月 31 日
第 125 條
雇主對於藉牽條支持之基樁等施工設備之支柱或雙桿架等整體藉動力驅動
之捲揚機或其他機械移動其腳部時,為防止腳部之過度移動引起之倒塌,
應於對側以拉力配重、捲揚機等確實控制。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