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民國 113 年 08 月 0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3 年 10 月 30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八月一日修正之第 227-1  條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128-3 條
雇主採自行行駛或以牽引拖曳將之裝卸於貨車等方式,運送高空工作車時
,如使用道板或利用填土等方式裝卸於車輛,為防止該高空工作車之翻倒
或翻落等危害,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裝卸時選擇於平坦堅固地點為之。
二、使用道板時,應使用具有足夠長度、寬度及強度之道板,且應穩固固
    定該道板於適當之斜度。
三、使用填土或臨時架台時,應確認具有足夠寬度、強度,並保持適當之
    斜度。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