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8 年 03 月 10 日
第 13 條
專業人員之培訓,除前條所稱之專業訓練外,尚應舉辦在職進修訓練、教
學觀摩或研討會等。
主辦或接受委託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之機構及團體,應遴派其職業訓
練師、職業訓練員、職業重建管理員及就業服務員等相關之專業人員,參
加前款相關訓練。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