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組織條例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6 年 07 月 13 日
第 13 條
秘書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印信之典守事項。
二、關於文書撰擬、覆核、收發、繕校、保管及公文稽催、查詢事項。
三、關於公共關係及新聞發布事項。
四、關於經費之出納及保管事項。
五、關於財產、物品之採購、保管及維護事項。
六、關於本會委員會議及主管會報之議事事項。
七、關於公報編印、發行事項。
八、關於事務管理事項。
九、關於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交辦事項。
十、其他不屬各處、室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