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3:10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職業訓練中心組織通則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3 年 12 月 31 日
第 13 條
第六條至第九條、第十一條及第十二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