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27 日
第 13 條
秘書之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之參與。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督導協調。
四、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五、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
六、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及管考業務之督辦。
七、主任、副主任交辦事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