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書之權責如左: 一、重要業務之參與。 二、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三、各單位業務之督導協調。 四、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 五、機密與重要文件之處理。 六、工作計畫、工作報告之彙編及管考業務之督辦。 七、主任、副主任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