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辦事細則 (民國 103 年 02 月 15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5 年 06 月 29 日
第 13 條
本會勞方、資方及政府代表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時,得由其所屬團
體或機關指派其他相當職位或與其職務相關之人員代表出席,並具有參與
會議之權責。
本會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委員會議或由他人代表出席時,應先期通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