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選舉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33 年 04 月 28 日
第 13 條
各級總工會、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代表人數之產生方式及比例,由各該工
會明定選舉辦法產生。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