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會務工作人員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12 月 1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9 年 07 月 21 日
第 13 條
會務工作人員支領薪給以專任者為限,調兼調用者得經理事會通過酌發交
通費,其發給標準由各級工會自行訂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