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職業災害保險職業傷病審查準則 (民國 111 年 03 月 0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57 年 06 月 21 日
第 13 條
被保險人利用雇主為勞務管理所提供之附設設施或設備,因設施或設備之
缺陷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視為職業傷害。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