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依本條例所處之罰鍰,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免執行: (一)受處分對象無財產可供執行,已取得債權憑證。 (二)受處分對象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等,因歇 業、註銷、解散、破產宣告或廢止。 (三)受處分對象為獨資商號負責人或自然人已死亡,其無遺產或遺產 無執行實益。 (四)投保單位罰鍰金額在新臺幣三百元以下,經催告及派員催收後仍 不繳納,因移送強制執行,不敷人力與執行相關費用之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