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1:46
法規名稱:
勞工作業環境監測實施辦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2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2 月 14 日
第 13 條
雇主得委由監測機構辦理監測計畫及監測結果之通報。 前項委託方式,應以書面方式為之。 監測機構受託辦理第一項通報,準用第十條及前條之規定。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