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13 條
拉開式安全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有牽引帶者,其牽引量須能調節,且牽引量為盤床深度二分之一以
    上。
二、牽引帶之材料為合成纖維;其直徑為四毫米以上;已安裝調節配件者
    ,其切斷荷重為一百五十公斤以上。
三、肘節傳送帶之材料為皮革或其他同等材質之材料;且其牽引帶之連接
    部能耐五十公斤以上之靜荷重。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