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 (民國 106 年 03 月 2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12 月 28 日
第 13 條
雇主對含有危害物質之每一物品,應依附表四之規定提供勞工必要之安全
衛生注意事項 (以下簡稱物質安全資料表) ,其格式參照附表五。
前項物質安全資料表,應置於工作場所中易取得之處。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