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重建補助辦法(91.04.10訂定) (民國 93 年 10 月 20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4 月 10 日
第 13 條
辦理本法第十條職業重建之職業訓練之實施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訓練職類為就業市場所需。
二、為養成或轉業訓練,且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每月總訓練時數達一百
    小時以上。
辦理本法第十條職業重建之職業輔導評量之實施計畫,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實施項目、實施方式、進行程序、辦理時程及人員資格等,應符合身
    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辦法之規定。
二、職業輔導評量計畫,應徵得案主或其監護人之書面同意後執行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