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檢驗機構管理辦法 (民國 90 年 02 月 09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10 月 19 日
第 13 條
檢驗業務主管之任務如左:
一、綜理檢驗業務,並對檢驗機構代表人負責。
二、規劃檢驗業務。
三、指揮、監督檢驗人員實施檢驗。
四、審查檢驗結果及報告。
五、其他經勞工主管機關或商港主管機關規定之任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