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22:16
法規名稱:
廢
技能檢定術科測試監評人員審定訓練遴聘及考核辦法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13 條
參加監評人員研討會者,應全程參與研討會之課程;未全程參加監評人員 研討會所有課程者,不得繼續擔任該職類之監評工作。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