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技能競賽實施及獎勵辦法 (民國 99 年 04 月 16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13 條
全國技能競賽裁判長,須具備公正無私、精熟專業素養及領導管理能力,
並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
一、參加國際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六年以上
表現優良者。
二、參加全國技能競賽獲得前三名,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八年以上
表現優良者。
三、本職類甲級技術士,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經驗十年以上表現優
    良者。
四、本職類乙級技術士,並實際從事本職類相關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表現
    優良者。
五、對本職類技能有特殊造詣,具有訓練參加國際技能競賽選手並獲得獎
    牌二次以上、訓練參加全國技能競賽選手並獲得前三名四次以上、訓
    練參加台灣區高級中等學校技藝競賽選手並獲得前三名獎牌四次以上
    具體事蹟之一者。
六、擔任技能檢定題庫命製人員或全國技能競賽裁判四年以上者。
七、大專院校以上相關科系畢業,具有相關工作經驗十二年以上者。
全國技能競賽之職類為國際技能競賽職類者,其裁判長除應符合前項規定
外,能以英語、德語或法語溝通者優先錄選。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