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能檢定規範製訂及學術科試題命製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第 13 條
術科測試試題於命製完成經初步審查後,須再辦理試作,以了解術科測試
時間、試題難易度及檢定現場有關事宜等。
前項試作由命題委員會同本會派員辦理,試作完畢,應提出試作書面報告
。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