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科測試閱卷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26 日
第 13 條
用電腦讀卡機閱卷時,遇有未依規定作答之試卡,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試卡註記規定以外之文字、符號,致無法讀入答案者,以零分計算
    。
二、未依規定用筆作答,致無法正確讀入答案者,依讀入答案計分。
三、擦拭不清、劃記太淡、劃記太大,依讀入答案計分。
四、單選題有二個以上答案者,該題不給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