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23:59
法規名稱:
職業訓練師甄審遴聘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4 年 09 月 13 日
第 13 條
職業訓練師逾期未辦理送審或經審查不合格者,各職業訓練機構應於試聘 期滿後,不予聘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