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計畫 (民國 94 年 07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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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計畫服務目標對象為失業者訓練計畫,訓練人數不得少於十人
        ;總訓練時數以不低於一○○小時且不超過四五○小時為原則。
   (二) 為瞭解辦理訓練之實際情形,以維持訓練品質,本局得派員逕行
        查訪訓練單位實施授課情形,如有未依核定之課程計畫及課程進
        度實施訓練,或以不實資料或虛列名額申請者,凡經查屬實,得
        不予撥付補助費用,並依法追訴相關責任。
   (三) 接受補助之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核定
        執行後,未經本局同意,不得變更計畫內容。
   (四) 參訓學員由訓練單位考核其訓練成績,及格者應核發受訓學員結
        訓證書。缺課時數如超過全期訓練總時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或經
        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訓練單位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
        ,但得發給受訓證明。
   (五) 本計畫相關控管事項,參照本局推動地方政府辦理職業訓練規定
        辦理。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