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所規定之工作 時﹐應於其入國前以書面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前項契約期間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期間。 第一項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並應作成受僱者所瞭解之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