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國人聘僱許可及管理辦法 (民國 93 年 01 月 13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13 條
雇主聘僱外國人從事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八款所規定之工作
時﹐應於其入國前以書面簽訂定期勞動契約。
前項契約期間不得逾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期間。
第一項契約,應以中文為之,並應作成受僱者所瞭解之譯本。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