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及獎助辦法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13 條
主管機關核准結合設立或補助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其經費支出應
建立獨立之會計科目,並詳實記錄有關財務事宜。
主管機關得隨時通知其提出業務及財務報告,或派員查核之。
經查核績效不良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改善,未依限改善者,應追回或
停止補助。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