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機關(構)獎勵辦法 (民國 114 年 08 月 2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7 年 06 月 30 日
第 13 條
申請獎勵者,於申請截止日前二年內、審查期間及獲獎後二年內,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獎勵;已獎勵者,經撤銷或廢止後,應以書
面行政處分令其限期返還:
一、提報偽造、變造、不實或失效資料。
二、違反本法、就業服務法、性別平等工作法或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
    進法有關就業歧視、性別歧視或年齡歧視禁止之規定,經處以罰鍰。
三、經依本法第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處以罰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查核。
五、其他違反相關勞動法令,情節重大。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