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九二一震災災區災民經營勞動合作社補助辦法 (民國 95 年 02 月 04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01 月 20 日
第 13 條
災區災民勞動合作社申請第十一條補助時,應檢具第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至
第九款之文件向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申請,經核准補助金額後,依規定
撥款,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應將計畫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