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作場所性騷擾防治措施準則 (民國 113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03 月 06 日
第 13 條
雇主接獲申訴後,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進行調查,調查過程應
保護當事人之隱私及其他人格法益。
僱用受僱者一百人以上之雇主,於處理性騷擾申訴時,除應依前條規定設
申訴處理單位外,並應組成申訴調查小組調查之;其成員應有具備性別意
識之外部專業人士。
前條第二項及前項之專業人士,雇主得自中央主管機關建立之工作場所性
騷擾調查專業人才資料庫遴選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