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契約法 (民國 25 年 12 月 25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25 年 12 月 25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第 13 條
勞動者對於所承受之勞動,應注意行之,如所需材料由雇方供給者,應注
意使用其材料,並報告消費數量,如有剩餘,應返還之。
前項應注意之程度,依勞動契約之性質定之。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