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就業保險之職業訓練及訓練經費管理運用辦法 (民國 104 年 09 月 25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1 年 12 月 30 日
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派員實地訪查訓練辦理情形及績效。
訓練單位有辦理職業訓練不善,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
未改善、虛偽不實或浮報經費等情事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視其情節,依下
列規定分別處理:
一、不予委託或補助。
二、撤銷或廢止委託或補助之費用。
三、停止辦理原核定之訓練班次。
四、二年內不予受理計畫之申請。
五、二年內不予委託或補助。
訓練單位有前項第二款規定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
期仍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