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補助相關單位辦理職業災害預防及職業災害勞工職業重建事項作業要點 (民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1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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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
      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應撤
      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受補助單位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責任。
      受補助單位之原始憑證,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存與銷毀,已屆保
      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署轉請審計機關同意。遇有提前銷毀,或
      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本署轉請審
      計機關同意。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
      受補助單位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無須繳回。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