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訴訟及必要生活費用補助辦法 (民國 111 年 04 月 29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9 月 17 日
第 13 條
審核小組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
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召集委員不能主持會議時,得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之。
委員為無給職。但專家學者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