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被保險人因尚未領得門診單或住院申請書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因緊 急職業傷病就醫,致未能繳交或繳驗該等證件時,應檢具身分證明 文件,聲明具有勞保身分,辦理掛號就診,並於就醫之日起 10 日 內(不含例假日)或出院前補送證件,洽請該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 務機構退還所收取之保險醫療費用。